各市交通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的《关于降低出租车养路费标准的通知》(苏价电传[2008]30号)文件精神,经与财政、价格部门协商,现就规范城市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城市五座(含五座以下)的轿车型出租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由原200元/月•辆调整为160元/月•辆。
二、对城市五座(含五座以下)的轿车型出租车,原实行包缴优惠2个月的办法2008年6月底终止。
三、对2008年已实行包缴优惠的车辆,办理下半年退费手续(即每辆出租车2008年下半年退40元),并做好相应账务处理工作。
四、对出租车2008年6月底以前所欠的养路费,仍按 200元/月•辆征收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车辆 收费 标准 通知
抄送: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公路管理处。
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