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江苏省港口条例》(第145号公告),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联合召开《江苏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解民、副省长史和平出席了会议并讲话。
丁解民在讲话中指出,即将施行的《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总体框架下进行了创新,创设了一系列促进港口发展的新制度,包括:以综合运输的理念和导向规定了港口管理体制,建立了高起点的港口规划制度,完善了使用港口岸线审批制度,建立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政府保障制度等,从体制和机制层面较好地解决了港口在发展和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要充分认识《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对港口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贯彻实施力度,推动这部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围内得到认真实施。
史和平指出,《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港口建设和发展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填补了我省港口法规的空白,解决了困扰港口发展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问题。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全面组织实施《条例》,加快推进江苏由“港口大省”向“港口强省”的跨越。
省交通厅厅长游庆仲表示,作为港口发展主管部门,将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大力推进江苏港口又好又快发展,为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他在发言中对全省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宣传贯彻好《条例》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要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各项新的规定;二是要主动争取政府加强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三是要认真贯彻《条例》,大力推进我省港口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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