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交通部等国家六部委开展车辆
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交通厅公路局、航道局、运管局、省地方海事局: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并就治理工作措施及要求、实施步骤和时间以及保障措施等进行了部署。为全面、深入贯彻《方案》,经研究,现就贯彻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按照《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开展我省车船外挂治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工作原则,开展车船外挂治理工作。一是坚持“地方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各级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车船外挂治理工作。二是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为主的原则,通过宣传发动和强化服务,吸引和督促外挂车船主动回归。三是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的原则,切实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强化法制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坚持明确范围、区别对待的原则,保护车船主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方案》确定的外挂车辆的认定标准,同时对《方案》没有明确的九座以上的外挂客车和外挂船舶,继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外挂车船治理方案确定的认定标准执行。要将六部委和省政府确定的认定标准有机结合起来,正确把握好外挂车船的治理范围,切实将外挂车船治理工作做实做好做到位。对有关外挂农机的治理工作,可以按照省农机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
(三)按照《方案》的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外挂车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做好治理工作阶段的衔接工作。对已开展的宣传发动和调查取证阶段的工作,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并从2007年8月1日起,按照《方案》的统一部署,进行外挂车船的集中整治。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进入到总结阶段。我省的外挂车船集中治理工作相应的延长半年。
二、以贯彻实施《方案》为契机,抓好当前外挂车船治理工作
(一)继续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外挂车船主动回归,始终把握治理工作的主动权。当前重点是要做好《方案》、国办发[2006]103号文和省治挂办有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要让广大外挂车船主充分认识外挂的危害,了解治理外挂车船的有关政策和国家有关部门治理外挂车船的决心和具体部署。通过再宣传、再发动,进一步形成强烈的治理氛围,构建和谐的治理局面。
(二)进一步开展排查摸底工作。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排查摸底的深度和广度,对已开展的排查摸底要进行回头看,切实摸清外挂车船的实际状况,为有针对性的稽查整治提供前提。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对已排查到位的外挂车船,要及时进行提醒告知和劝返。
(三)按照《方案》的要求,开展外挂车船治理联合稽查。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外挂车船从登记上牌、税费缴纳、工商管理等各个环节,展开联合稽查。对经查实的外挂车船,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回归转入手续。对属于调驻的车辆,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对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计量和政策缴纳国家有关税费,或者未缴纳国家有关税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追缴。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船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要清查外挂车船异地经营情况,对外挂车船偷逃税的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外挂车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目前,全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取得一定成效,外挂车船呈稳步回归的态势。但在治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部分外挂车船因为车船档案问题、车船有关技术参数问题、车辆尾气排放标准适用问题、船员配备问题等,致使无法正常转入、无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无法正常运营等,迫切需要加以研究解决,以推动治挂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大沟通、协调的力度,不断探索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为推进全省车船外挂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并结合我省治理的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2006年10月1日前外挂的车辆,于2007年6月30日前回归的,奖励2007年按我省征收标准缴纳的养路费的10%,可在2008年应缴费额中抵冲。2006年10月1日前外挂的船舶,于2007年6月30日前回归的,经船籍地航道机构审核认定后,在船舶登录航养费联网收费系统时,将船舶登记发证日期顺延至下月同日,航养费起征日期相应顺延,免收的当月航养费作为外挂船舶回港入籍奖励。
2、2006年10月1日前外挂的车船,于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回归的,只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起在外挂省所缴的车船规费与我省应缴规费的差额,不再加收滞纳金,并免予罚款处罚。
3、2007年8月1日后,外挂车船未主动转回我省车籍地、船籍港落户的,在认定外挂事实后,除补足从2006年10月1日公告之日起的规费差额,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另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4、2006年10月1日前外挂的车船,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有明确的回归意向,但因车船转入手续暂时无法办理,致使在2007年8月1日之前没有回归的,经当地治挂办确认并登记后,可以不作为2007年8月1日开始的集中整治的查处对象,但必须于2007年内完善有关车船转入手续。
5、2006年10月1日前外挂的车船,于2007年7月31日之前回归的,其车船税费已在原所挂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至2007年年底,转回我省时原所挂地拒绝退还从转回之日起所剩月份的车船税费的,在按我省现行的政策办理回归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后,其在原所挂省、自治区、直辖市缴纳的车船税费在我省继续予以确认,但必须按照我省的税费征收标准补足差额(已享受优惠的月份除外),重新换发我省的车船税费缴纳凭证。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外挂车船 方案 贯彻 通知
抄送:各市交通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江苏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0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