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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汽车轮渡运费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苏价服[2001]132号                   单位:元

 
 
车  别
计量单位
江阴下游汽渡
江阴上游汽渡
调整后标准
调整后标准
1
载货汽车(包括客货两用车、农用车等,核定吨位不足2吨的按2吨计)、特种车辆
每车吨次
18
10
2
载客汽车
每车吨次
22
15
3
微型客车、三轮客车(均为四人座以下;)二轮(含轻骑)、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次
12
7
4
小轿车、吉普车
每辆次
22
15
5
危险品车辆
每车吨次
25
15
6
车辆牵引费(不足5吨按5吨计,超过5吨,每吨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每次
50
50
注:
  l、江阴下游汽渡包括:通沙、通常、常通、海太、太海汽渡;江阴上游汽渡包括:江阴、利夹、韭九、黄田港、武泰、大港、镇扬、板桥汽渡。
  2、载货汽车10吨以下且长度超过8米(含货物长度)的载货汽车,按核载吨位加50%计收轮渡运费;载货汽车装载吨位超过车管部门核定吨位,视为超载,超过部分按渡费标准的50%计收轮渡费;10吨以下长度超过8米且超载的载货汽车,按两者中的低额计收轮渡运费;特种车辆按自重吨位计收轮渡运费;载重超过20吨以上部分减半收费。
  3、载客汽车(不含驾驶座)每10座折合1吨、5座以下(含5座)按0.5吨计、5座以上按1吨计;卧铺客车每5吨折合一吨,尾数超过3座(含3座)按1吨计收轮渡运费。
  4、车辆牵引费为过渡车辆在渡区抛锚或动力不足时,汽渡单位为其提供牵引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发布时间:2007-07-12 1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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