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精神,保障“外挂船舶”回港入籍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经综合分析“外挂船舶”船民的实际要求及各地在治理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就“外挂船舶”回港入籍有关操作问题予以明确,希望你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全省各级海事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外挂船舶”回港入籍操作意见。 2.“外挂船舶”回港入籍声明。 3.“外挂船舶”入籍登记(检验)申请材料补正/受理通知书。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外挂 船舶 入籍 通知 抄送:各市交通局 江苏省集中治理外挂车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1: “外挂船舶”回港入籍操作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要求,全面统一、规范“外挂船舶”回港入籍办证管理工作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作业程序及规则,结合“外挂船舶”治理活动实际情况,现就集中治理外挂车船期间,船舶登记、检验等“外挂船舶”回港入籍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以“方便于民、服务社会”为前提,按照苏政办发[2006]117号文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海事(船检)机构的监管职能,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防止出现有意利用宽松政策扰乱船舶入籍管理工作制度的现象;坚决杜绝发生“外挂船舶”借助治理活动规避债务、转移财产的不法行为。 一、工作方法与程序 1、船舶入籍登记。 “外挂船舶”入籍登记,原则上要到原海事机构办理注销转档手续,危化品运输船舶还必须同时提供本省有权部门的运力核准手续,才能向户籍所在地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入籍登记。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船舶所有人”为本省船户或本省注册的运输单位,且没有抵押记载的“外挂船舶”(不包括危化品运输船舶),如办理注销转档手续确有困难,可提供“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原“船舶登记证书”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声明”(声明的格式文书见附件2),申请船舶入籍登记工作。 经本港有权检验的船检机构检验合格,核发“船舶检验证书”后,海事机构可以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 2、船舶入籍检验。 “外挂船舶”回港入籍,必须提供“船舶原始图纸”、原“船舶检验档案”等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向有权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核发“船舶检验证书”。 对原检验机构不出具转港申请、转出“船舶检验档案”,且船舶所有人无法提供“船舶图纸”的“外挂船舶”(不包括危化品运输船舶、工程船),检验机构可以收存原“船舶检验证书”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声明”,经检验满足安全基本技术条件的,核发与本船技术参数相符的“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费用按不超过该船年度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本船“船舶图纸”可以由检验机构协商有资质的单位(如设计单位、船厂等)在下一检验期之前帮助完善。提供图纸的单位按出图工作量核算,向船舶所有人收取图纸工本费用。 3、船员回港管理。 “外挂船舶”回港入籍,船员可以持原“船员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船员要求和船舶一起回港管理的,其船员“原始管理档案”资料也应办理转出手续,资料归档后换证入籍管理。 确系本省居民或在本省注册的运输单位,如办理船员管理资料转档手续有困难,船员可提供原“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声明”后,海事机构可以换发相应等级的“船员适任证书”,仅收取船员办证工本费用。 4、船舶现场监管。 各级地方海事机构要切实加大现场监管力度,对符合条件、又不及时办理回港手续的“外挂船舶”,要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愿回港的“外挂船舶”,要予以从严管理,如其存在海事违法行为,应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外挂船舶”回港入籍后,船员配备不能完全满足“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要求的,放宽两年限期。在回港之日起两年内,本省各级地方海事机构不得因“回港船舶”的配员存在问题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二、工作纪律与要求 1、 “外挂船舶”回港入籍操作意见仅针对挂在外省的船舶。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细化各项业务的办事程序,但不得突破省治理“外挂船舶”规定的政策底线或者任意扩大政策的使用范围。 省内船舶买卖或其他原因转港,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和制度办理转出(入)手续,不执行治理“外挂船舶”回港入籍操作意见。 2、治理“外挂船舶”活动期间,各海事服务大厅要设立专门窗口,设专人受理“外挂船舶”的申请,及时解答管理相对人的相关业务咨询。 按规定不能直接受理“外挂船舶”回港入籍申请的,应当明确告诉管理相对人还需要补正的资料以及取得的途径(补正/受理“通知书”格式文书见附件3),方便于民,同时保存好相关记录。 3、对按照“外挂船舶”回港入籍操作意见办理回港入籍手续的船舶,海事(船检)机构要另册跟踪管理,逐步完善档案资料。海事机构在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在证书右上方加盖红色标有“二○○七年整治回港船舶”的条戳(条章无框,3号黑体字),用于提示该船舶概况。 此类入籍登记船舶,五年内不得办理抵押、转港等手续。 4、根据国家船型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安排,自2005年12月31日起,在我省停止办理挂桨机船检验及登记入籍工作,治理“外挂船舶”活动期间,不受理挂桨机船的回港入籍申请。 附件2: “外挂船舶”回港入籍声明 船舶 及所 有人 概况 | 原船舶名称: 外挂省份: 船舶所有人(“所有权证书”记载):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企业工商注册号码 □□□□□□□□□□□□□□□□□□ | 提交 船舶 船员 证书 资料 | 一、证书 □ 国籍证书 编号: □ 所有权证书 编号: □ 配员证书 编号: □ 船检证书 编号: □ 无船员回港管理 □ 有船员回港管理 1. 证书编号: 2. 证书编号: 3. 证书编号: 二、图纸 □ 有 共 张, 份。 □ 无 □ 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提供符合要求的本船图纸。 □ 由船检机构协商资质单位提供,本人承担费用。 三、其他 | 办 证 须 知 | 因“外挂船舶”未办理注销及转档手续,船舶所有人要求回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进行船舶登记、船舶检验以及船员管理。 船舶所有人必须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船舶入籍登记后,五年内不得办理抵押、买卖转档手续。 2、因特殊情况,不满五年必须转档的,海事(船检)机构退回原收存所有证书及资料后,船舶所有人回原船籍港海事机构办理注销及转档手续。 3、船舶入籍登记后,海事(船检)机构将逐步完善该船档案资料。海事机构在核发《船舶所有权证书》时,在证书右上方须加盖“二○○七年整治回港船舶”条戳。 条戳,是用于提示船舶概况,同时该船也享有宽限期监管政策规定。 | 船舶所有人的声明 | 1、声明人已认真阅读声明的所有内容,确认填写内容真实无误。 2、本船舶未设置任何抵押。 船舶所有人 (签字/盖章) |
说明:1、船舶所有人是个体的,由船舶所有人签字,并按手印确认。 2、船舶所有人是运输企业的,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本声明一式四份:一份声明人留存;三份交海事(船检)机构存档。 附件3: “外挂船舶”入籍登记(检验)申请 材料补正 / 受理 通知书 治理外挂案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构提出的关于 办理船舶入籍登记(检验) 的申请。经审查, □ 需补充(更正)以下申请材料,请及时补正。 1. 船舶注销证明。 2. 危化品运输的运力许可。 3. 登记 / 船检 / 船员 转档资料。 4. 船舶图纸资料。 。 5.其他。 。 □ 符合“外挂船舶”回港入籍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构决定予以受理。现收存: 1.船舶注销证明。 2.有效的财产传移手续。 3. 登记 / 船检 / 船员 转档资料。4. 危化品运输的运力许可。 4.原船舶国籍证书。 5. 原船舶所有权证书。 6.原船舶配员证书。 7. 原船舶检验证书。 8.船员适任证书 本: 。 9. 图纸: 张, 份。 。 10.其他。 。 (海事机构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海事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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