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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投标市场行为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1日
颁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
效力等级:
法规类别:
公示类别:
具体内容: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交通产业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润扬大桥建设指挥部、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通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南京长江第三大桥建设指挥部、各市交通局、各市高速公路(大桥接线)建设指挥部:
      近来在部分由地方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出现个别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且不按交通行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监管手续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项目招投标市场,严格依法办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及跨长江大桥(含接线)工程(包括由地方出资建设或委托地方负责实施招标工作的项目)的招标,必须接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按照我厅苏交招〔2001〕28号印发的《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有关监管手续。现重申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计划必须在实施招标7天前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招标文件中应载明评标方法和原则。对于路基、路面工程以外的、特殊的项目招标文件,事先应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2、除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并经省交通厅批准实施邀请招标的,其余项目一律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省计委根据授权指定的媒体(中国招投标网)上发布。
3、工程招标一般应实行资格预审制度,资格预审结果应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4、投标、开标和评标活动应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出席并监督。投标截止应与开标在同一时间,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5、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经济及技术方面的专家应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从省交通行业与产业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且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
6、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一般情况应按国家七部委2001年12号令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
7、评标报告和定标结果应当在定标之日起15日内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交通产业集团公司,省高速公路、润扬大桥、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通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南京长江第三大桥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按规定实施所管理项目的招标活动,对委托市高指、大桥接线指实施的招标项目,要负全部责任并督促其按规定办理有关监管手续。
三、各市交通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对在本行政区实施的高速公路等招标项目主动实施监管职能,对于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管理权限及时制止纠正或上报我厅。
四、各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或大桥接线建设指挥部)对于负责或受委托实施的高速公路、跨长江大桥(含接线)工程招标活动,要主动接受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严格执行交通行业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将依法必招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也不得擅自不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在项目评标前应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通过市交通主管部门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抽取评标专家,不得私下邀请省交通专家库专家或自行邀请省交通专家库以外的专家评标。
五、由省出资的航道、港口、车站等交通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31 08: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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