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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25日
颁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
效力等级:
法规类别:
公示类别:
具体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各单位在交通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遵照执行,确保交通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一、有关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问题
邀请招标和不招标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责令改正。
二、有关招标文件的问题
(一)资格预审文件和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完整的组织机构框图,必须提供涉及投标人利益关系的所有资产关联情况,其中包括投标人的投资人、母公司、子公司及其控股和参股公司的情况。
(二)对已发售的招标文件发补遗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按法定的15天执行,时间不够的必须依法向后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要求执行,应明确投标文件装订不能采用活页形式。
(四)招标文件中废标的实质性条款应该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投标人须知中可以明确“本招标文件中未用醒目方式标明的条款不得用于判定废标”。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席开标是否废标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否则不得因此判定废标。
(五)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有优惠报价的,其编制应按调价函同样要求,开标时宣布优惠报价作为唯一报价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按照投标文件出现选择性报价处理。
(六)对营业执照未附年检页的情况,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澄清后确认未按规定年检的方可按废标处理。
(七)投标人增减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名称、单位、指定单价、工程数量如果作为废标条款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未明确的细目名称、单位、指定单价、工程数量的修改应按照算术性修正处理。
三、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问题
(一)为了保证开标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递交,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投标担保不得使用支票。
(二)投标保证金应交招标人保管。由招标代理保管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投标保证金应专项存储、不得挪作他用。
四、有关标书售价的问题
标书售价应按成本收取,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五、有关工程货物招投标的问题
(一)工程货物招标不得指定单一或多个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二)针对不同品牌间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可研究采用性价比指标等办法进行评价。
(三)货物采购如投标人为代理商,应明确要求提供代理商供货业绩和产品制造商业绩,分别填报代理商和制造商的业绩表。
六、有关评标方法的问题
(一)评标实施细则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并且公布分项小分,未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等项目可事先召集有关方面专家研究各项分值权重。
(二)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为避免出现恶意低价而又难以判定,招标文件可以制定类似“低于评标标底一定幅度作为低于成本不予评审”的界定条款。
(三)采用合理低价法,为防止投标人低价围标,评标基准价计算如果采用投标人报价二次平均方法,招标文件可明确最低价不计入第二次报价平均;建议采用范本规定的第二种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即将投标报价一次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作为评标基准价,下降范围在投标须知表中载明,现场由投标人随机抽取具体数值。另外投标担保形式应采用开标现场能当即确认到帐的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保证评标基准价能在开标时当场计算和宣布。
(四)综合评估法中参加复合标底计算的报价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如为“所有通过详细评审的评标价(5个以上去掉最高和最低价)”;或为“开标时所有通过完备性检查的投标价(5个以上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并在开标现场公布复合标底”。
(五)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
七、有关定标和重新评标的问题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应避免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事后的调整,以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确需作出合法调整的,应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并在招投标工作汇报中详细记载,提前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招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并责令改正。
(二)评标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由交通主管部门通知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八、其他问题
(一)投标报名发现1家单位报名2次以上,清标发现投标文件(含光盘)有雷同情况,开标、清标发现有故意拉高或压低报价或其他串标、围标行为的,应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并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界定,同时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汇报。
(二)清标是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辅助工作,清标要注明出处,并进行复核;清标没有涉及的地方要做特殊注明;清标深度不够的地方也要加以说明。评委必须认真仔细审阅标书,同时审核清标资料,对清标工作组提供的写入评标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和表格等要签字确认。
(三)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达到总数的一半以上。
(四)评标前有已通知专家因故不能出席或回避等情况出现专家人数不够时,应按原抽签专家表顺序通知,如果还不够可以按管理权限报招投标监管部门重新抽签,并将此情况写入评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和评标委员会评委应以书面材料为评审依据,招标人代表和其他评标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涉及评审因素而无书面材料佐证的应记录在评审(标)报告内。
(六)专家递交打分表后,严禁再修改打分。确有充分和必要理由修改打分的,必须经现场行政监督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同意后方能进行,并须将此情况写入评标报告备查。27关于印发《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31 08: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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