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通法制法规
打 印 关闭窗口
关于加强交通项目招标中标结果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5日
颁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
效力等级:
法规类别:
公示类别:
具体内容:

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省苏通大桥建设指挥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南京长江第三大桥建设指挥部,江苏沪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无锡、苏州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定标过程监督管理,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规定,现就对加强交通项目中标结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及评审结果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确定中标人。近来,个别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违反《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规定,违规调整中标人,确定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中标,此做法不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有违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招标人应按照我厅苏交招〔2004〕9号“关于调整省管交通项目招投标核备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在评标结束之日十五天内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报告备案表及有关资料。若招标人在评标结束15日内未能办理报备手续的,应按《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五条要求,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报告备案表及有关资料。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报我厅备案,以便进行监督管理。如经核查,招标人有违《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其中标结果无效,并应予以纠正。
请遵照执行。地方一般交通项目招标中标结果管理参照执行。

发布时间:2007-08-31 08:52:34

推荐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版本
2006-2007 江苏省交通厅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维护:江苏省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苏ICP备-010651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