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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实施日期:2006年7月30日
颁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
效力等级:
法规类别:
公示类别:
具体内容:

各市交通局、各市港口管理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于交通建设市场竞争日趋加剧,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大,部分项目因征地拆迁等多种原因开工日期延后,投标人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等实际情况,造成交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放弃中标情况和投诉事项呈增多趋势;交通项目招标内容的多样化,部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项目的技术难度加大,而部分招标项目因废标较多造成竞争性不足;以及实际工作中对交通项目招标文件范本部分条款理解不同的具体情况,为解决各单位在交通招投标工作中遇到的上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提出《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工作中遵照执行,确保交通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规范。
特此通知。
附件:《交通招投标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日

一、有关废标的问题
(一)交通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初步评审主要条件中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投标文件中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担保、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必须逐页签字(小签)外,对投标文件中其它部分内容的小签不作要求,并不得以此为废标。
(二)交通项目招标活动一般应召开标前会,澄清并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可能提出的涉及投标和合同方面的任何问题,尽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解释以减少废标。对于重新招标项目,应当召开标前会,招标人应在标前会上告知各投标人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废标的情况。
(三)投标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清单编号和计量单位错误时应予澄清;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从评标价中予以扣除;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得出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但修正后的最终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偏差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在允许范围内的作细微偏差处理。
二、有关评标方式的问题
(一)综合评分法中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招标文件一般可以明确招标人的标底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仅作为控制计算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具体范围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为招标人标底的85%—105%)。为避免招标人标底偏高造成报价高的投标人评标价得分高,引起争议,在评标价得分计算中明确:报价在招标人标底的105%(含105%)至招标人标底的85%(含85%)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的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之后为评标基准价;若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上述的计算范围或进入上述计算范围的投标人为2家(含2家)以下时应核查标底,如标底有误,取评标价(5家及5家以上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下降若干百分点(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可在开标现场随机确定)之后为评标基准价。下降百分点的具体数值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也可在招标文件载明几个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确定。
(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按投标人在开标时所有通过完备性检查的评标价(5家及5家以上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参加计算,不随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通过符合性审查而变化。除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废标或其投标价进行算术性修正外其评标价得分在开标时确定并保持不变。算术性修正后其评标价得分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计算。
(三)限价招标
为控制投标报价,防止哄抬报价,建议招标人设立标底,或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开标前的标底保密。
三、关于投标人放弃中标的问题
(一)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针对项目特点和市场变化做好细致调查工作,在招标文件和标前会提醒投标人注意投标风险。
(二)因投标人放弃中标而重新招标的,招标人事先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明确,对放弃中标的中标单位,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可提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
四、关于招标文件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如有授权书的,须提供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采用其他印章的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书附录有关内容以补遗书形式进行调整时,应在补遗书中附修改后的投标书附录。
五、关于备案信息管理的问题
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息与投标人应用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拟为本合同工程配备人员情况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情况表、拟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员经历表、企业代表工程表和企业在建工程表不一致的,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视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部分缺失处理。
六、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问题。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七、有关确认函件的问题
招标人发出的所有澄清函、补遗书、中标通知书和与投标人往来函件均应取得投标人在24小时内书面回执,且上述所有函件应同时抄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关于清标的问题
(一)招标人在清标时发现以往未发生的案例时,应在评标前报告交通主管部门。
(二)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及扣分要求应纳入资审和清标资料。
九、关于资审和评标的问题
(一)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资格评审或评标工作前,应组织参加评审的专家认真学习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评审专家手册中有关规定。
(二)资格评审委员会或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些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实行实名投票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意见,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各单项打分为满分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四)评标委员会对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项目的投标文件评审时,除评标价得分外,对投标文件各单项打分可低于其权重分的60%,但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十、其他问题
(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公证机构在开标,清标和评标工作阶段,应加强对各投标人投标保函和公证书真实性的检查。在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对履约保函真实性的检查。
(二)在交通项目投标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分割工程。投标人不得违规分包和违法转包。
(三)本意见适用于我省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发布时间:2007-08-31 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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