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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中积极推行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6日
颁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
效力等级:
法规类别:
公示类别:
具体内容:

各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厅已以苏交招〔2005〕1号文转发)的要求,交通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均应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近日召开的交通部廉政工作会议和全省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均要求积极推行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现就交通建设项目推行合理低价法评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建设项目除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工程外,均应积极推行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有条件的亦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二、采用合理低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严格实行资格预审制度,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除招标人代表外均应当来自省交通项目评标专家库,评审工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申请资格预审单位详细情况,选择能力强信誉好的单位通过资格预审,确保所有通过审查的单位均有能力承担所投标项目。
三、评审工作应当认真、充分,招标人应当根据申请资格审查单位的数量,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评审时间,不得压缩评审时间造成评审工作流于形式或把关不严。
四、招标人设置标底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咨询单位编制标底,不得委托个人编制标底。招标人应当审查并确保标底的准确性,并在开标前负责标底的保密工作;招标人不设置标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特别是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认真、合理的分析,如发现其报价明显低于标底或其他投标人报价时应当要求其做出不低于成本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标底的计算方法应当详细明确,避免出现引起投标人误解或产生歧义的情况。
六、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资审文件中详细载明废标和不予评审的条件,并在评标和评审中由评标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严格执行,不得超出载明的条件判定废标。
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清标工作组应当在评标或评审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要客观、全面地摘录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响应招标文件或资审文件的情况并标明其出处,不得故意遗漏应当摘录的内容或歪曲投标文件、资审申请文件,不得误导评委会的评标或评审,不得对外透露评标或评审的情况。
八、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投标文件或资审申请文件中的主要内容,结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标人信用情况进行评标或评审,清标资料仅作为辅助参考,对其主要内容应当以投标文件或资审申请文件原件为准。不得以查阅清标资料代替审查投标文件或资审申请文件。
以上意见,请在交通项目的招标工作中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布时间:2007-08-31 1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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