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5年1月18日以27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各市、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辖区交通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规避招标的货物采购行为,并及时向我厅报告。 一、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招标的方式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二、通信、监控、收费系统工程的设备以及房建工程中的供配电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空调系统等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上述货物如由总承包投标人在投标时自行报价,并由业主在项目实施中按中标价支付的除外。 三、货物招标的公告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中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中止的,应及时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退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返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四、货物招标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并在审查时不得改变和补充内容。 五、投标人之间有《办法》规定的相关关系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同一个标,招标人对于一个制造商委托一个以上代理商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标的应作废标处理。 请严格按《办法》要求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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