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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中标单位履约考核完善招投标信用机制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2日
颁布机关:江苏省交通厅
效力等级:
法规类别:
公示类别:
具体内容:

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各有关单位:
自省厅2005年9月颁布并试行《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协力组织,已为近一千家在我省交通项目的从业单位及其人员建立了信用档案,各交通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也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了建设管理中对中标人的履约考核,并在招标的资格预审和评标中逐步使用信用档案。省厅2006年3月已依据《办法》根据履约考核等信用情况对从业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了第一次评定,并在之后对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给予降低信用等级的处理。这使得建设单位对中标人在质量、进度、安全、资金控制、廉政等方面履约考核成为建设管理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同时对中标单位重视履约起到了积极和有效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履约考核管理,完善招投标信用机制,现对履约考核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要求:
一、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将《办法》印发给投标人(或者载明下载《办法》的网址),并在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将使用信用档案对投标人进行审查。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与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将履约考核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项目周期较短的可以按月或按双月)对承包人(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及时告知承包人,以利于承包人对履约中的问题及时整改。
四、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底前将上个季度对承包人的履约考核结果填入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
五、各市交通及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人(建设单位)实行履约考核的情况以及招标人使用投标人信用档案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对履约考核和信用档案应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六、为充分反映投标人在我省交通项目信用情况,对于首次建立信用档案并且近半年内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信用等级评为A(暂定)级。在资格预审和评标时,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提请评委会在评信誉分时将信用等级为 A(暂定)级的投标人归入与A级投标人同等档次对待,但在具体评分上不得高于A级投标人。
特此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30 1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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