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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厅公路字〔2007〕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我省交通建设项目货物招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政策和限制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货物招标时对沥青等主要材料不得采用指定产地、专利技术等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二、各级交通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厅将把货物招投标活动作为交通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在货物招标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交通部厅公路字〔2007〕224号《关于公路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严禁指定材料产地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路  招标  材料  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20日印发


发布时间:2007-11-22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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